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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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数字科技产业工作委员会
《省市(地方)联络处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数字科技产业工作委员会(下称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地方联络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地方联络处的性质
1、地方联络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2、地方联络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可依照本会章程以联络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相关活动需先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3、地方联络处是由各省市相关单位申请或推荐,经本会审核批准成立的活动工作机构,由本会挂牌,隶属于本会领导,是本会下属的工作机构,属非独立法人单位,其法人是总会,其性质是非营利性的。
第二条  本会的职责
本会由秘书处代管各地联络处,履行本会的相关职能。
1、秘书处是各地联络处的上级管理部门,对各地联络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秘书处对各地联络处在工作上给予支持,按程序协助各地联络处办理本会的相关文件、会议和培训通知、责任书,负责对各地联络处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3、秘书处为各地联络处工作开展创造条件,为各地联络处推荐专家,提供相关资源,指导各地联络处开展工作,为各地联络处提供专业活动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4、协助各地联络处申报课题。
5、及时反映各地联络处的诉求,为各地联络处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第三条  地方工作站的职责
1、各地联络处要自觉接受本会秘书处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向秘书处汇报工作;重大事项要经本会领导批准后办理。
2、积极发展会员,加强与会员的联系,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
3、加强与相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代表本会开展各种工作与活动,大力开拓业务领域。
4、及时向本会反映所在行业或所在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的新动向、新举措,广泛宣传本会的宗旨和服务功能。
5、以本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培训和举办会议,由各地联络处起草通知,报协会领导批准后,登记、编号、印发,并在协会网上发布。
6、受本会委托,按照协会的章程,为本会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7、组织社会各界和当地新闻媒体广泛参与社会活动。
8、协助本会,动员组织关联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支持本会举办的有关公益活动。
9、接受本会的委托,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本会设立地方联络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单位和独立法人;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必要的活动经费和资产;
 4、有专职工作人员;
 5、承认协会会章程,并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申请设立地方联络处提交的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本人所在单位意见;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地方联络处的工作计划。
第六条  活动范围和要求
1、本会设立地方联络处经本会登记审查后,方可在所辖的规定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
2、地方联络处所开展的一切活动文件必须在本会秘书处备案,否则将以违规处理,并撤销其地方联络处的资格,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工作任务和要求
1、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至少举行一次专业学术会议或活动,地方联络处应积极参与,积极协助本会举行活动;要求各地方联络处能够完成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2、地方工作站应当根据本会章程或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10家以上团体会员。积极配合业务执行机构的工作,其发展的会员即为本会会员,由业务执行机构统一上报,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并授权联络处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八条 服务费收取及管理
1、相关服务费由第三方业务执行机构国振恒远(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收取,统一返佣,各地联络处不得以自己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2、根据需要,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地方联络处可聘请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分支机构工作。
第九条 地方联络处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1、按规定比例的服务费返佣;
2、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违规处理
地方联络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刻制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2、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未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擅自设立培训基地,并以培训基地名义进行活动,或者对培训基地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本会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 4 月 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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